具备以下情节可以以自首论,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我国刑法规定,以自首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以自首论的对象有以下三种人:即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谓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2.自首人如实供述的内容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就是指司法机关根本不知道、不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的其他罪行。其他罪行是针对本案罪行而言的。司法机关之所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以至定罪判刑,都是因为他们犯了罪,司法机关掌握了他们的犯罪事实。如果供述了司法机关还不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实质上是自首。对于共同犯罪来说,如果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他人的犯罪,则不属于以自首论。我国刑法作这样的规定,就是要让犯罪的人知道,对于犯罪分子来说,要想得到从宽处理,机会不只一次,犯罪分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或者在服刑期间还可以争取自首。这样规定为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提供了很好的机会。
依然是自首 没有时间限制 不会加重处罚
只要是自己去的不是警察带走的,还是属于自首,不会加重处罚。
算自首的
不会加重处罚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算自首,不会加重,也许会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