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就是:生效的刑法认为是犯罪而生效前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生效的刑法对该行为不具有溯及力,即不能对该行为定罪量刑;
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就是: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生效后的刑法认为不是犯罪,或者虽然认为是犯罪,但是处刑较轻,依生效后的刑法定罪量刑,即生效的刑法对该行为具有溯及力;
简单说现在法律认为是犯罪,原来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现在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不能有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按原来法律办,不能认为当事人犯罪.而原来法律认为是犯罪的,现在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那么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按现在法律办,不认为当事人有罪.
溯及既往的效力简称溯及力,其实质是刑法的效力问题,即新法生效之后的对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其主要原则:
1、从旧兼从轻
如果一个行为尚未进行刑事审判,这个行为按照旧的刑法处罚比较轻的,就适用旧的刑法
2、从新兼从轻
如果一个行为按照新的刑法规定,处罚较轻的,就按照新的刑法。
这个问题其实质就是针对新法生效之后,发生在两部法律交接之时的犯罪行为的刑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