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个倡议很好,但作为法律来讲,必须具备可操作性,而‘常回家看看’到底该怎么界定,真正操作起来难度很,这个“常”是什么概念,法律能否规定一周回去一次,还是一个月回去一次,一次多长时间?既然条文中并没有明确的要求,这便没有操作性。同时,法律能不能把常回家看看、打电话列入到工作考核标准中?这同样也没有可行性。“常回家看看”作为一种理念、观念和要求是应该的,但作为一个法律条款就没有太大可能性。“如果不能操作,法律就形同虚设,那么其尊严和威信也会大受影响。”
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已经有了保证老年人得到精神慰藉,实际上也是从精神、心理上来保障、关注老人。这次修订主要是想把这一点细化得更具体。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国家都是从经济保障、权益保障这个角度来关注老人。至于“常回家看看”,国外也没有这样的提法。
如有帮助,请采纳!
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草案,可能性不大,因为“常回家看看”,“常”是什么频率?一周一次?一月一次?一年一次?同意一楼看法!
即使写入法律草案,也难以有效施行!
没有操作性,如何监督呢?
即便规定一周两次探亲,一次两小时以上,由谁监督呢?政府不可能派人到每个家庭监督。可能有人说父母可以监督,朋友可以监督,亲戚可以监督,可行么?
对父母好的确实没有时间,怎么办?
对父母不好的,父母会惧怕遭到虐待或报复,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这比户籍制度的监管繁琐几倍。
自从听到“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的消息,我都在各种场合表达过自己对这一提法的质疑。试想,即使法律不这样规定,我也会想方设法回家看望老人。如果真有人不想回家,这样的法律也缺乏“可操作性”。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既不合理,也没有必要。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在婚姻法等其他法律中均已有相关规定,无需老年法再作界定,此外,从法律意义上说,该规定执行起来也有困难,还是应当从道德层面解决这个问题。赡养老人是子女的基本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常回家看看应当提倡。但如何操作也应当视情况而定,法律不应对家庭生活有太深的涉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