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国实行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并行的选举原则。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直接选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