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利有:
1.对检验、鉴定不服的,有权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或者自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
2.有权申请工作人员回避;
3.事故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有申诉和申请复议的权利;
4.事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正当权益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法律分析:权利如下:1、陈述、申辩;2、申请重新检验、鉴定;3、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不服,申请复核的权利;4、其它权利。义务如下:1、及时救助伤员的义务;2、履行赔偿责任的义务;3、配合调查的义务;4、其它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