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的限制范围:在境外投资住宅、商业地产(写字楼商铺等)以及用于建设住宅或商业地产的土地;在境外投资房地产企业,向境外既有房地产企业增资,投资境外房地产信托基金;在境外投资商务会所、酒庄等。不包括:在境外投资物业管理、房产中介服务;在境外投资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基础设施或建筑开发,如境外经贸合作区、产业园、科技园、仓储物流园等;在境外以获取对外承包工程合同为目的,拟对承建的工程项目进行小比例投资的。
根据《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限制境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开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1.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者投资平台;4.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5.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其中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