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可以先于劳动合同订立。
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保密协议与劳动合同并不存在一个隶属关系。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添加保密条款,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之外单独签订一份保密协议。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先于劳动合同订立保密协议,只是订立了保密协议,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但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