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情形很多,如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的;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的;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的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是法院,对其不予受理也不存在“上诉”问题。应根据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况和理由,确定是通过行政途径处理,还是向法院起诉,还是申诉等等。即使是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做出的裁决,对其不服的,仍可以在收到后三十日内可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