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提供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重新立案执行。重新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依法终结该次执行。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能为周详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