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没有规定一个食堂人员可以负责多少人的就餐,通常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来内部制定的。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从实际出发,根据岗位要求、劳动条件和其它方面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和劳动定员。需要补充人员时,应经主管部门和人事劳动部门同意招工。新招的工人不论是合同制工还是临时工都要经过医院体检,患有不适合在食堂工作疾病的,不得录用。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重视劳动保护教育,落实劳动保护措施,逐步改善劳动条件,确保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要照顾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注意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扩展资料:
《中央国家机关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在机关后勤主管部门领导下,成立职工伙食管理委员会。职工饮食管理委员会代表由各就餐单位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听取食堂工作汇报,提出改进食堂工作的建议。
(二)配合食堂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考核食堂工作,并提出奖惩意见。
(三)收集就餐职工对食堂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加强食堂与就餐职工的情况交流,增进双方的相互理解,并与食堂主管部门一起完成群众满意率的调查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管理办法(试行)
劳动法没有规定具体人员安排,在企业管理中有规定,通常按企业规模100人的配备3名食堂工作人员;规模500人的配备10名;规模2000人的配备25名;规模5000人的配备50名。
没有具体的规定,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