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伤,学校有责任,学校负有管理不严的责任。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如果是在上课期间,老师在场发现孩子打仗而没有及时制止,或者上课期间老师脱岗,在这种情况下,学校负有对学生管教不严,应当承担部分民事责任。但如果是突发事件,老师也来不及制止就出现了伤害后果,学校就不应承担责任。
对方男同学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因为毕竟是他先动手打人的。具体的承担比例可以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