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辞职工资结算公司要求提前三个月打辞职报告,不然工资一封不给

2025-01-26 01: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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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从用工之日起缴纳社会保险费。现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书面告知(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
1、补缴社会保险费;
2、支付经济补偿金;
3、立即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结清工资。
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回答2:

1、劳动法规定提前一个月打申请就可以,你们公司规定违法,如果他们一定要这样要求,让他们出书面材料说要提前三个月申请,然后你可以拿这个材料去街道、仲裁或劳动局投诉,因为这个明显违法。
2、保险是入职当月就应该交,公司也违法,要求公司补交或折现给你
综合来看,你们公司到处违法,建议去投诉,如果他们不讲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