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适格理论发展直接根源于对传统当事人适格基础的质疑,而质疑直接来源于纷争的现实,如诉讼担当、群体诉讼、民众诉讼等。现在,学者们认为仅仅从实体法角度去考虑诉讼问题是很不够的,把当事人适格基础完全归于管理权处分权不符合诉讼的现实发展与诉讼目的。在学说中,尝试着通过扩大当事人适格的基础来解决诉讼担当和群体诉讼中当事人适格问题,并以此为契机重新确立当事人适格的基础,发展了当事人适格理论。
事实上,当事人适格及其基础以及对此作理论上研讨,对于系争或受裁判的实体权利关系主体来说,意义不大,因为既然是系争或受裁判的实体权利关系主体,当然属于适格当事人或正当当事人,但是,对于诉讼担当和群体诉讼等意义较大,因为在诉讼担当中非系争的实体权利关系主体作为诉讼当事人,在群体诉讼中群体成员(诉讼代表人)代替群体其他成员作为诉讼当事人,其根据何在?就需要通过当事人适格的基础作出合理而充分的解释。
现代型诉讼,如公害诉讼、消费者诉讼、环境权诉讼、社会福利关系诉讼等,与过去一般的诉讼事件,性质完全不同。现代型诉讼超越个人各别的利害关系,而其争点往往具体公共性而得以社会化和政治化,其间交错着公的因素与私的因素之间的紧张关系。现代型诉讼中,纷争当事人一方常常是数目众多且处于弱势的受害人,从而在人数和利益等方面具有集团性和扩散性。〔8〕那么,针对现代型诉讼,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由何人行使诉讼实施权?其根据何在?总不可能是众多受害人一并参加诉讼而在法庭上提供证据进行辩论;何以解释没有参加诉讼的众多受害人却受到判决的拘束?如此等等问题,均与当事人适格及其基础问题存在着密切关系。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理论界作出了巨大的努力,提出了相关学说和理论。下面,笔者就其主要学说和理论作一简要介绍,并就此予以适当评论。
诉讼当事人是在具体诉讼中作为诉讼标的拥有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本文对适格当事人在不同诉中的分析,阐述了非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人也可以成为适格当事人。
一、当事人适格的概述
所谓当事人,是指因私权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受法院生效裁判约束的人。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程序得以运行的必备要素,没有当事人的参与,民事诉讼程序也就无法启动,它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有着重大的影响。其特征是(1)因私权发生纠纷,当事人之间肯定有诉讼标的争议的存在;(2)当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这一点区别于代理人;(3)受法院生效裁判的约束。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裁判民事争议的人及其相对人,即原告和被告。广义的当事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除原告和被告外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当事人能
适格当事人通常就是作为诉讼标的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者法律的规定,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也可以成为正当当事人。
等等好吗?
百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