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6号入职,6月1号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只肯签订一份。今年六月底公司要求承包门店,因不同意,要

2025-01-02 04: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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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劳动合同只是签订一份,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之规定,该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二、现行法律规定没有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说,你如果能够确认原来只是订立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可以主张一个月的二倍工资。
  现行法律规定也没有变相解除合同一说,合同期满后的两个多月,虽然未签合同,单位派你去另外一个部门,你已经接受,视为同意变更岗位。因此,你也就不能主张变相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三、原合同期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均已履行完结,公司继续用工,属于新的劳动关系,两个多月未签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六)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十)款对待的情形,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六)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十)款规定解除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规定主张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二、三条所说,是建立在只是订立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基础上的,作为劳动者,订立合同的时候应当看清相关内容,可惜你疏忽大意了,现在也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是订立的一年期合同,你可以向劳动监察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