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骨折工伤鉴定标准

腰椎骨折
2025-01-04 08: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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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答: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二: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五:职业病内科部分。 “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 器官缺损是工伤的直接后果,是评残标准分级的重要依据,诸如肢体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颅骨缺损,即使无功能障碍,亦属致残。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的缺损。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有关,是评残标准分级不可缺少的依据。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至于每种残情怎样才算医疗终结,则需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医疗依赖是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药物或其他医疗手段治疗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不能忽视的问题。如外伤后癫痫不能脱离抗痫剂,外伤后糖尿病不能脱离胰岛素治疗等。 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必须有的内容。该“标准”的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2)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 (3)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4)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5)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心理障碍是指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这是评残标准发级不能遗漏的问题。如面部损伤疤痕毁容、外伤后失去性功能者等,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应考虑这些后果。

回答2:

关于工伤的认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有骨折字样即使没有缺损的都会被鉴定10级。  如果缺损功能丧失的,视严重程度最多可以评到7级。

具体的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1. 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 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 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 全身瘫痕面积<30%。

  5. 一眼矫正视力≤.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 双眼矫正视力≤.8。

  7. 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 晶体脱位。

  9. 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 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 外伤性瞳孔放大。

  12. 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13.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 发声障碍。

  15. 一耳或双耳缺损> 2平方厘米。

  16. 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 铬鼻病(无症状者)。

  18. 嗅觉丧失。

  19. 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21. 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22.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 鼻中隔穿孔。

  24. 鼻或面部有> 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 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7. 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 手背植皮面积> 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 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 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

  31. 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 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4.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享受的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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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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