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到了单位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起诉书但没收到证据,我想反诉但部分证据原件已丢失只剩复印件,怎么办

2024-11-29 2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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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所以依照此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工作人员告知你的是正确的,但我不知道你是在什么地方,有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会有自己的规定,比如辽宁高级人民法院的《全省法院民事审判给你工作会议纪要》中规定:“当事人超出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若经合议庭评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可以组织当事人对该项证据进行质证。”因此,还是要看你那当地法院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也就是说你有两次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机会。
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的规定: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以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9条的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因此你是可以申请法院去劳动仲裁庭调阅卷宗以确定证据复印件的有效性的。
对于第三个问题,扫描件可以作为证据,但证明力不一定有原件的大。
对于第四个问题,邮件可以作为证据。

回答2:

请不要误导他,我告诉你,邮件成为证据最关键的是你的邮件是否经过了公正?如果没有公正的,需要到公证处公证后才可以作为证据

回答3:

问题一:虽然说不一定要提供,但是个人建议还是提供,法官说的是对的,你可以拒绝质证,法律也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会通过各种途径寻求法官的倾向,特别是单位是一方当事人的时候,容易出现法官偏向对方的情况,因此还是提前做好证据的交换工作,至于对方不提供,可以在庭审时要求提供,给对方添点麻烦。
问题二:可以的,不过必须在庭审前7向法庭提交书面申请。
问题三:也可以的,但是证据的优先性会受到影响,如果对方提交了法官认为更有效的证据,那就不行了。
问题四: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让法官确认就可以了。

回答4:

  仲裁裁决书可作为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申请过劳动仲裁,还可以证明仲裁结果已经仲裁时对事实的认定。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作出的裁决。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裁决生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仲裁法第57条的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
  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
  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回答5:

可以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