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护人是成年精神残疾者,监护人是她母亲,监护人是有权处置其名下财产的;不过需要有前提就是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置财产;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如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出国留学等,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成年精神残疾者,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间歇正常的,这样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他的部分行为有效,比如说小额交易买个酱油衣服啥的;一种是完全不能自己思考生活的,这样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一切行为都无效。无论哪种情况,他的监护人有权处置其名下财产,无需公证。
原理很简单,他监护人得替他花钱养活他。
但是,如果监护人极大的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其他有监护权利的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他母亲的监护资格,并追回财产。
若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置其财产。
公证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可以公证,也可以不公证。
刘昭彦律师
看什么情况下,如果损害被监护人的权益,则她没有权利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