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只是通知单,签字只能代表你已签收,不能认定双方已协商一致,你可以向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实践中很少企业会愿意支付赔偿金,闹的仲裁也没必要,建议:若企业不愿意支付二个月的赔偿金,要求其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也可,若企业都不愿支付,那就仲裁好了。
2、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是不必一定要干满一个月的,随时可以向公司主张赔偿金。
3、不能代替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你签了字就不好办了。这样能认为你们协商一致了已经。这样就不好谈赔偿了
2、提前的这个月你没去上班,没有赔偿啊,之前的九个月应该照发你工资的
3、这种通知有两个含义,其中之一是告知,之二就是征求你意见。虽然你没写同意与否,但如果公司的人替你写了同意,就视为你同意了。
所以,归根结底,你不应该在那上面签字!!!
【代通知金 解除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 范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