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需要携带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前往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地的车辆管理所,来办理补办手续,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依法给予处罚:
1、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3、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4、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