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台胞居民均可申请回大陆定居: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的;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在我省投资金额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四)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五)大陆居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
台湾居民申请回大陆定居可由本人或委托其在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公安机关申请。
申请时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相片(规格为4833mm)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相同的相片2张;
(二)申请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的复印件(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下同);
(三)申请人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四)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五)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在台孤身一人的为:
(1)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4)大陆新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2、夫妻团聚的为:
(1)申请人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携带的未成年子女为: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在大陆投资的为: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为: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凡经批准来我省定居的台湾居民,须在《批准定居通知书》有效期内,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定居地的县或市公安局,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注意事项:在大陆定居大陆方面将收缴台湾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