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开发商知识完成了规划变更的手续,还未实际动工,这个时候是可以向当地的规划部门提出申诉,要求规划部门撤销开发商的规划变更许可,停止侵权行为。另一种情况是建设行为已经开始或者完成,可以以小区环境变化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建议你最好咨询律师,因为申诉的话要选对理由,诉讼的话,要结合案情,提出最有胜诉把握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继续履行合同还是构成根本违约直接要求解除合同是个人都无法考虑和选择的问题,我之前因为同样的问题和开发商协商和解,毕竟周围环境只是生活的附属品,主合同目的实现了其他的都可以商量,我直接就找的秦兵律师团队,在和开发商谈判的时候,我的律师侃侃而谈,底气十足,很快开发商就同意了我们的和解方案。可见,拥有高水平的律师对于维权来说是事半功倍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如影响到个人权益,应向开发商交涉退房或补偿,也可向规划局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