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3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依照第3种情况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在侦查期内,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起依照第一种情况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