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人拆迁经历解释一二。
1.房产证是你的名字,说明已经完成过户。按理土地证也应改为你的名字,起码土地证现在应该在你手里。
2.房产证是你的,你现在就是房主,只有你签字同意才能拆房子。
3.拆迁时,拆迁办直接找房主而不是按证找人。
4.我这拆迁时,协商阶段既没有看房产证也没查土地证,主要是与房主协商补偿标准。土地证只证明你现在房屋院落的法定使用面积。到时候跟拆迁办说明一下即可,这个产生不了纠纷。
5.谈个例子。我把两间临街房租给别人开了个小超市。拆迁时,我的补偿都签字了,但超市主人不搬家,一是我们租房协议没到期,二是他搬家应该有补偿。拆迁办把超市停业补偿直接给超市主人,这个补偿跟房主无关。即是说,拆迁办不糊涂,即使原房主想混水摸鱼,拆迁办这一关就过不了。
肯定有问题。一个是从《物权法》的角度讲对你只对地面上的房屋有所有权,对土地没有所有权,通俗的讲就是你把房屋盖在了别人的土地上,二是无法进行房屋所有权改变的行为,如赠予,买卖等,因为存在土地所有权的争议,按照相关规定不能进行所有权的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