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检察院做不起诉驾驶证该怎么办

2024-12-16 20: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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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醉驾检察院做不起诉处理,驾驶证依旧按照醉酒驾驶的处罚来吊销,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1、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3、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4、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回答2:

驾驶证一样吊销。

 醉酒后在公众通行场所挪动车位或接替代驾驾驶进小区的不属于“道路醉驾”;呼气或抽血检测血液酒精含量高于80mg/100ml的即刑拘;汽车“醉驾”案件不起诉或免刑标准从此前血液酒精含量140mg/100ml以下放宽至170mg/100ml以下……近日,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尤其是《纪要》中的不起诉标准,引来多方关注。

浙江并非“第一个吃螃蟹”的省份。近年来,上海、江苏、湖南、湖北等地纷纷出台相关规定,对“醉驾”入刑标准作出一系列新的调整。

 “醉驾”入刑标准为何调整?更多“醉驾”不受刑罚,是与时俱进还是会让“醉驾”横行?多位司法实务界人士和法学专家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多地出台“醉驾”不起诉标准,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有力贯彻,定罪量刑标准的细化将使惩治“醉驾”犯罪更科学更合理。

不起诉不意味着放纵犯罪

 浙江《纪要》中提出,醉酒驾驶汽车,无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无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不移送起诉是否就相当于无罪?”对此,社会上也有质疑声,认为这是“法外施恩放纵犯罪,降低了‘醉驾入刑’的威慑力”。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对涉嫌“醉驾”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决定不移送审查起诉,都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从程序上处理案件的法定方式,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就无罪,更不是法外施恩放纵犯罪。

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陈建华代表:建议修改法律对醉驾案附条件不起诉、东方网-多地“醉驾”不起诉标准出台 专家:不起诉不意味着放纵

回答3:

不起诉只是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醉驾还是有行政处分的,那就是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考。

回答4:

吊销驾驶证,而且五年内不能考驾照,这属于行政处罚,和检察院不起诉两回事,不起诉是刑事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回答5:

公安部门只要经过抽血化验,确认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就会认定为醉驾,就会吊销驾驶证。
至于以后检察院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属于刑事诉讼的问题,与公安机关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