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由上可知,处理土地纠纷是人民政府的职责,如果对方不作为,可向其上级机关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当地政府对土地纠纷没有给予妥善处理,可以申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