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构成强奸罪(教唆犯)撤销缓行,数罪并罚。乙构成强奸罪,但其有自首和立功的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详见《刑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自首和立功。
2(1),牵连犯。甲以盗窃为目的,其方法行为(盗窃枪支)和结果行为(打伤老太)又触犯其它罪名的犯罪形态。
2(2),对牵连犯如何处理,我国《刑法》总则没有规定,但分则对某些具体犯罪的牵连犯的处理作了特别规定,规定的情况不一:有规定从一重处罚的,有规定从一重从重处罚的,有规定独立的法定刑,也有规定数罪并罚的。具体案件应具体考虑。
2(3),抢劫罪。有加重情结。详见《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3,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并构成累犯,从重处罚。
如果明知故买,涉嫌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名,如果没有前科,一般缓刑居多,罚金一般是涉案价值2倍。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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