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x0d\x0a\x0d\x0a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0d\x0a\x0d\x0a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x0d\x0a\x0d\x0a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x0d\x0a\x0d\x0a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x0d\x0a\x0d\x0a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x0d\x0a\x0d\x0a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x0d\x0a\x0d\x0a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x0d\x0a\x0d\x0a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x0d\x0a\x0d\x0a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x0d\x0a\x0d\x0a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x0d\x0a\x0d\x0a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x0d\x0a\x0d\x0a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x0d\x0a\x0d\x0a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x0d\x0a\x0d\x0a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x0d\x0a\x0d\x0a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x0d\x0a\x0d\x0a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x0d\x0a\x0d\x0a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x0d\x0a\x0d\x0a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x0d\x0a\x0d\x0a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x0d\x0a\x0d\x0a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x0d\x0a\x0d\x0a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x0d\x0a\x0d\x0a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x0d\x0a\x0d\x0a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x0d\x0a\x0d\x0a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x0d\x0a\x0d\x0a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x0d\x0a\x0d\x0a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x0d\x0a\x0d\x0a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x0d\x0a\x0d\x0a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x0d\x0a\x0d\x0a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x0d\x0a\x0d\x0a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x0d\x0a\x0d\x0a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x0d\x0a\x0d\x0a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x0d\x0a\x0d\x0a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x0d\x0a\x0d\x0a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x0d\x0a\x0d\x0a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x0d\x0a\x0d\x0a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x0d\x0a\x0d\x0a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x0d\x0a\x0d\x0a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x0d\x0a\x0d\x0a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x0d\x0a\x0d\x0a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x0d\x0a\x0d\x0a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x0d\x0a\x0d\x0a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x0d\x0a\x0d\x0a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x0d\x0a\x0d\x0a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x0d\x0a\x0d\x0a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x0d\x0a\x0d\x0a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x0d\x0a\x0d\x0a 第八条 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现在的年轻人基本上都拥有一张或者多张信用卡来满足自己的消费,每张信用卡都会有一个消费额度,这个额度主要是用于消费,若是有经济需求,还可以将50%的消费额度提现到银行卡中,每天会收取万分之五的利息。现在有一些人会通过多张信用卡提现来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超出了自身的还款能力最终导致信用卡逾期,若是满足了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条件,经过多次催收还未偿还的情况,后果是非常严重的,现在信用卡恶意透支会不会判刑呢?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有条件的,并不是所有欠款人都是恶意透支,首先,要看欠款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次就是银行工作人员已经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催收,每次催收的时间超过了一个月;最后就是欠款超过了三个月在多次催收的情况下还是不愿偿还的。满足这些条件的欠款人才会被视为恶意透支,会出现以下后果。
1、产生高额利息,信用卡取现就相当于在银行借款,是需要收取利息的,逾期利息每天产生,逾期时间长了,利息也会累加。
2、影响征信,征信记录我们平时的信用,在银行办理贷款会上征信,使用信用卡消费还款一样会上征信,信用卡恶意透支会是征信变坏,拉入到征信黑名单,后期若是想要到银行办理房贷、车贷等基本不会通过,手上所持有的信用卡也会被停用;生活中乘坐高铁一等座、飞机、入住五星级酒店都会受到限制。
3、判刑,恶意透支是会判刑的,现在提高了恶意透支的立案标准,提高至五万元。
(1)使用信用卡诈骗金额达到了5000元但是低于5万元的,恶意透支额度在5万元以上但是未超过50万元的,数额较大会立案追诉,会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被拘留并且还有罚金。
(2)使用信用卡诈骗金额达到了5万元但是低于50万元的,恶意透支额度在50万元以上但是未超过500万元的,会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还有罚金。
(3)使用信用卡诈骗金额达到了50万元以上,恶意透支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会处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还有罚金或没收财产。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信用卡诈骗或者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后果都是非常严重的,除了要判刑外,对个人还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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