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一般都会通过村民自治的形式排除“户口已迁出人员”的征收分配权利,且在现实生活中确有很多“户口已迁出人员”没有享受到拆迁待遇。
能否享受拆迁待遇,其本质是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目前我国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也做法不一。
我认为,能否享受拆迁待遇不能仅以户口的进出为判断标准,还应综合权利人与集体组织的生存依赖程度、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人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关系等因素来判断。在我代理过的类似案件中,就有多起“户口已迁出人员”依然获得了征地补偿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