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