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道刑法学方面的考题请教高手解答,求详解~

2024-12-14 01:20:28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我修改了一下答案,我看了下面一位叫“ 银雪的悲伤”网友的答案,我们俩答得都差不多,但他考虑一点,就是受害者何某的行为。
  他答“那就是遇害者何某本人!首先 要考虑何某本人横过马路是否违法?何某横过马路的地点是不是可以横过马路?何某横过马路的时间是不是可以横过马路即是否十斑马线绿灯时间?如果不是,那么高某、刘某都不构成犯罪,但要承担民事赔偿”
  我不同意:
  何某有没有错,对处理结果有一点影响,但对犯罪的构成条件没有影响。
  如果何某有错,责任认定时对民事赔偿部分也有承担的责任。但对高某的构成犯罪的条件没有影响,可是,对高某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高某撞倒何某的行为属于交通事故,他对何某负有民事赔偿的责任。
  而刘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所谓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发生重大事故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 交通肇事罪
  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回答2:

我刚刚看了前面两位的回答 ,两位都忽略了一点,那就是遇害者何某本人!首先 要考虑何某本人横过马路是否违法?何某横过马路的地点是不是可以横过马路?何某横过马路的时间是不是可以横过马路即是否十斑马线绿灯时间?如果不是,那么高某、刘某都不构成犯罪,但要承担民事赔偿。如果是,那么高某不构成犯罪,只是交通事故!但是刘某构成犯罪,即交通肇事罪,属于无过失犯罪,在量刑时会从轻考虑!应该在三年一下!!并且要承担民事赔偿!

回答3:

高某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如果没有超速和正常变道超车那只是交通意外,不是犯罪!至于定罪和判刑那是法院的问题!

回答4:

首先认定的是高某,因为高某的行为是撞倒何某,何某当时没有死亡,也没有发生什么严重后果,所以不构成犯罪。刘某是超车行为,按题中可推断出刘某是左边超车,车速正常,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但因高某车阻挡视线,以及自己未能预料到马路中间会躺着一个人,所以躲闪不急。这时候,可以明显的发现刘某压死何某,应该说是没有责任的,就算有也是一小部分。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交通肇事至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时,方才定交通肇事罪,又因为纵观全案,刘某压死何某,与高某撞到何某存在重大联系,刘某本身没有犯错,因为可预见范围外的原因导致杯具发生,所以刘某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至于行人何某有没有违反交通规则,在本案中个人认为可以忽略不计的,不是讨论的重点,也不影响案件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