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大会代表有八项权利和职责,分别如下:
1、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的报告、审查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3、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4、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5、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等进行监督;
7、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8、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职责是:
(1)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2)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3)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4)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5)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7)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8)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