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新情况新理由,审判实践中的情况千差万别。一般认为,是指基于离婚以及与离婚相关的事项(子女、财产等)本身,包括影响案件审理的各种因素的概括。习惯性的做法,以是否出现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况和理由作为判断标准。笔者认为,传统的判断标准要求太严,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在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新情况、新理由”无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实践中又难以判断时,法官应该追本溯源,从立法解释的角度领会立法原意,注重个案研究,尊重民情民意,综合分析认定。对此,建议把握好两个原则。
1、不受限原则。只要是具有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重大情形(如家庭暴力、虐待、吸毒、第三者介入等),暗藏社会隐患,尽管原告以同一理由和情节再次提起诉讼,也应视为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不应受六个月的限制。
2、宽泛原则。对“新情况、新理由”的判断要区别不同情形,标准不宜过于严刻,要适当放宽条件,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酌情从宽掌握。
参考云南法院网,http://www.gy.yn.gov.cn/Article/spsw/fajx/201307/34077.html
婚姻关系牵涉到比较复杂的人身关系和家庭关系,婚姻双方应当持严肃慎重的态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所以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是希望已经经过一次诉讼审理及调解过程的婚姻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慎重考虑。
生病住院不能出庭,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庭可以中止案件的审理,待原告出院后,再恢复案件的审理。当然原告也可以选择撤诉,人民法院在裁定准予原告撤诉时,也应当告知原告撤诉后6个月内再起诉有可能不被受理的后果。因此,这种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所谓新情况、新理由,通常是指当事人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出现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理由,或有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重大犯罪可能的,或有其他确定不能继续同居等严重情况和理由。比如出现了有可能导致凶杀、自杀等情况,可以认为是出现了法定的新情况、新理由。还有一些情况,如6个月内出现重婚;一方犯罪;一方公开与他人姘居;一方患禁止结婚的疾病等也应酌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