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属于大陆法系,西方主要指英美法系。
法院结构设置:
大陆法系: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英国法系:治安法院和郡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议院
美国法系:州法院、联邦法院。
法院审判制度:
英国:见证人制度、大小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制度
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流于形式,还没有真正贯彻。主要是法官审判,且自由裁量权比较大。
法庭结构相似,没有本质区别
本质区别在于法官和律师及陪审团作用的不同~
在西方大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
法官的作用明显小于陪审团和律师~
律师和陪审团起主导作用~
法官只是穿针引线,使程序得以正常履行
而在我国法官的作用就很大了
陪审团制度更是得不到有效贯彻
形式主义强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律师在法官面前也低三下四
法庭上的神采奕奕并不影响法官对案件的最终判决
就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