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您说的农民工和包工头之间的关系一般属于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因为在我国包工头一般不具备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有的具有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但农民工从事的工作内容具有临时性或者是辅助性的。
所以要证明是劳动关系,存在一定难度
小包工头算农民工,小包工头一般是民工里面的临时负责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一般这种情况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