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2025-01-25 09: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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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令第15号)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回答2:

我也是安监系统的,这个问题,我也遇到,我们实际中采取了只罚生产经营单位多,也可以两个都处罚。但如何生产经营单位是非法人单位的话,就不能对主要负责人处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