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是指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给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指数×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平均缴费指数=各年度缴费指数/缴费年限;
缴费工资指数=当年缴费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指根据参保人员退休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出来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不是指某个退休人员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数(因为在退休时无法预计),而是根据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测算出来的一个假定的指标。
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发放办法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具体制定的办法执行。
以黑龙江省为例: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视同缴费年限×1.4%(计算系数)。
存在部分地区的人力资源局在对相同问题作出答复时称“退休当月的工资应发放全月工资”,其所依据的为1978年出台的《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工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该份文件本身其效力级别就较低,此外2008年颁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当劳动者开始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也即是说员工因劳动合同终止不再为公司提供劳动时,公司亦无义务再继续向员工发放工资。按照新法高于旧法,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规则来判定,均不应再适用原劳动总局的文件发放退休当月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十七、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退休、退职当月的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退休、退职工人去世后,从去世下月起停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