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委托手续参见第十二条。 第一百八十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可以委托其辩护律师兼任诉讼代理人,亦可另行委托。其他附 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单独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八十一条 代理律师应帮助被告人撰写答辩状,进行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加一审、二审的庭 审,出示证据,反诘对方,发表代理意见。其诉讼权利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相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对于一审判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有权提起上诉。代理律师接受委托 后,可以帮助撰写上诉状,提起上诉,参加二审庭审。 第十二条 符合接受委托条件的,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 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存档; (三)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
我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根据该条第(四)项的规定,律师可以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因此提出申诉请求应当有足够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来证明与阐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具有专门的知识,他作为申诉案件的代理人,无疑对案件的申诉和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更加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