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无因性与票据法第十条是否矛盾?

2024-12-25 23:53:34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你好,票据无因性与票据法第十条不矛盾。 票据属于无因证券,票据法虽没明确票据无因性,票据法第十条规定限制了票据无因性,实为票据相对无因性。另外可参考1995年2月2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草案)》的说明。
附:票据法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回答2:

  票据无因性与票据法第十条不矛盾。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属性,中国《票据法》也遵守这一原则。但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其相对的程度取决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票据立法之所以能坚持票据无因性的绝对性原则,是因为已经有着相应完善的立法体制和对票据诈骗风险的防范机制,足以解决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之间产生的冲突问题。而反观中国,金融机构商业信誉低下且管理混乱,票据当事人商业意识薄弱且商业素质差,这导致了中国立法者不得不以票据立法的形式强调票据行为无因性之相对性的存在,以维护交易的安全,促进经济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总之,中国《票据法》第10条并未否定票据的无因性,此后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也进一步坚持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理念,并对《票据法》的某些条款进行了妥切的纠正,并指出了票据行为无因性的例外。在理解票据行为无因性时,应当意识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原则,其相对性是例外。

回答3:

这个问题确实是个问题!但我认为这两者是不矛盾的,理由如下: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与取得票据的原因相分离。①原因关系的无效或瑕疵,不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此抗辩。(有例外,例外称为原因牵连)②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不需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③原因关系中的约定、抗辩等事项,若没有显现在票面上,则不享有票据抗辩权。
(原因牵连的情况有:a.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票据法》第13条第二款;b.无对价合法取得的,后手的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票》第11条;c.明知抗辩:《票》第13条第一款。)

《票据法》第10条使得我国的“无因性”变得很不明确,但根据整部法的立法精神和其他规定,第10条应该这样理解:第10条只是产生了①的abc三个抗辩事由,无因性的②③方面,第10条并没有否认。
另外,本条应该理解为管理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违反本条规定并不导致票据的无效,票据债务人也不得援引本条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有关部门可以对违反本条的人作出行政处罚等。

回答4:

不矛盾。票据法第十条中只是规定了票据取得中的原始取得的情形。它的立法精神在于交易的过程中应该本着公平对等的原则在进行票据的签发,是本着等价交换的原则,其目的是为了促进民事活动中的公平信用原则的实施。而无因性是票据自身的特点,之所以有这样的特点是为了让其自身能够更加简单,不背负更多的基础关系,以达到流通的目的,从而发生像货币一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