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委局30号令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
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当然在现实的招标过程中,业主会根据国家规定的资格标准设定投标人条件。例如:要求投标人是独立法人资格,要求企业和项目经理资格,企业业绩等。有效的投标人必须是满足招标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中所有资格要求。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二:资质要求;三:承担本项目人员能力;四:业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