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其中,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新的会计准则没有对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值就行限制,这要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并且原值可以可靠计量,既可以计入固定资产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这个只是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折旧抵扣额时的折旧年限,财务会计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使用年限,不低于该年限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