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2年4月10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劳社〔2002〕32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劳动保障所: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及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
助费:
(一)属本市或市外农业粮户籍;
(二)本人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
(三)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指非个人原因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
二、发放标准:根据被保险人办理失业补助时原用工单位实际缴纳到帐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计发,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 %发给;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
三、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人未领取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而在中山市辖区内重新就业的,如再次失业,其重新就业满一年以上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其原未计领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就业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四、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办理程序:
(一)申领者需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
2 、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 、本人身份证;
4 、属本市农业粮户籍的提供户籍证明、属非本市户籍的提供《流动人员就业证》。
(二)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争议处理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 日内,由本人到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城区市属企业的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其它单位到所在镇区的劳动保障管理所)办理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申领手续。
(三)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审定并出具《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申领表》 ,经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社保经办机构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助费。
五、未实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时,市外城镇户籍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发放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具体业务管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制订。
七、本通知从五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