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幅度及处罚方法是:
(1)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在案发前归还,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失不大的,一般不以贪污罪论处。
在案发前归还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挪用时间较短,危害不大的,也可以免除处罚。
我认为退赃不是出自内心的悔改行为,那是敷衍行为,如果不加一法律制裁,谁被发现了谁就退赃,那以后会贪得更隐蔽更疯狂数额会更多!我认为第一开除公职,永不录用公职人员,并判10年以下5年以上的劳动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