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等分配,双方可以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二、如果为婚前一方全款出资购买的房屋,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配。
三、如果为一方婚前付首付购买的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的,则共同还贷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也应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的,法院可以将该房产判归房屋登记一方所有,对于共同还贷和增值部分,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向对方支付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