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们家的关系很好的,所以爷爷奶奶去世多年,都没提及遗产分配的问题,本来我父亲去世时有姑姑提出过,可考虑叔叔家的小弟只身一人在沈,没有住房,所以都同意让其暂住,没成想叔叔会做出这种事,想来都伤心!关于“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这个问题,怎样界定我是否“应当知道”,我怕打起官司来,我无法举证。
问题又复杂了,我在网上查到关于“房改房”的规定,共同居住人也可以参加房改,购买所居住公房。因叔叔的儿子户口与我爷爷奶奶在一处,所以可能很容易完成购买手续,而不用经由继承公证,这样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