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与狭义的坦白之间的相同之处是:
1、二者都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二、二者的区别是: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
3、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现也指主动如实的承认自己的错误。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
狭义的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被司法人员当场抓获,被群众扭送至司法机关等不具备自动投案情节的情形),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其本质在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坦白有三个构成要件:
1、犯罪人被动归案;
2、犯罪人如实交代的是被指控的罪行;
3、犯罪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坦白和自首的区别如下:
(一)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二)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重。
(三)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坦白只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
法律分析:自首和坦白均属于犯罪人犯罪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的范畴。它们是两种不同的现象,又存在着许多联系。坦白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自首是坦白的内容之一,是坦白的最高形式。通常所说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中的坦白,即是指广义的坦白。
广义的坦白和自首是属概念和种概念的关系。狭义的坦白不包括自首在内,二者是各有自己质的规定性的两种现象。刑法理论上所谈的自首与坦白的关系,即是指自首与狭义的坦白的关系。狭义的坦白与自首之间里一种并列关系,二者互不相包,相对独立。
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的本质就在于,它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的行为。就犯罪分子被动归案的类型来看有三种:一是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归案;二是被司法机关传唤而到案;三是被群众扭送归案。
自首和坦白的区别就在于:
1、归案方式不同。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而来,坦白的犯罪人则是被动归案而来;
2、交代的罪行不同。自首的犯罪人所交代的既可以是已被发觉的罪行,也可以是尚未被发觉的罪行,但如果是归案以后的自首,则交代的必须是被指控的罪行以外的罪行,而坦白的犯罪人所交代的则只限于已被发觉、被指控的罪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