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入、食入、皮肤和眼睛接触:
A1 毒性危害
A1.1 是指化学品通过吸入、食入、皮肤和眼睛接触等途径侵入肌体的损伤能力。主要考虑物质本身的固有危害和分解产物的危害性,适当兼顾慢性影响,如致癌、致畸和致突变性危害。
A1.2 危害分级是根据毒物的固有特性和可能造成的伤害,将其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和微毒五级,分别用4,3,2,1,0表示。划分原则如下:
a) 4 表示剧毒指在短期接触后可能引起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化学品。划分原则如下:
LD50≤5mg/kg(经口)的化学品
LD50≤40mg/kg(经皮)的化学品
LC50≤0.5mg/L(粉尘或烟雾)
LC50≤(1×1000M/24.45)mg/m3(气体)——在20℃常温条件下,其饱和蒸气浓度是LC50的10倍且LC50≤(1×1000·M/24.45)mg/m3的液体。
b) 3 表示高毒是指短期接触后能够引起严重的暂时性或永久性伤害的化学品。划分原则如下:
5mg/kg <LD50≤ 50mg/kg(经口)的化学品
40mg/kg <LD50≤ 200mg/kg(经皮)的化学品
0.5mg/L <LC50≤ 2mg/L(粉尘或烟雾)
(1×1000·M/24.45)mg/m3<LC50≤(3×1000·M/24.45)mg/m3(气体)——在20℃常温条件下,饱和蒸气浓度≥LC50 且(1×1000·M/24.45)mg/m3<LC50≤3×(1000·M/24.45)mg/m3的液体;
致癌或可疑致癌的化学品;
对皮肤具有很强的腐蚀性,或可引起眼睛永久性损伤的化学品;
燃烧时放出剧毒产物的化学品。
c) 2 表示中等毒是指短期接触或高浓度接触,可引起暂时性的伤害或可能留下永久性残迹的物质。划分原则如下:
50mg/kg <LD50≤ 500mg/kg(经口)的化学品
200mg/kg <LD50≤ 1000mg/kg(经皮)的化学品
2mg/L <LC50≤ 10mg/L(粉尘或烟雾)
(3×1000·M/24.45)mg/m3 <LC50≤ (5×1000·M/24.45)mg/m3(气体)——在20℃常温条件下,饱和蒸气浓度≥(1/5)·LC50且(3×1000·M/24.45)mg/m3 <LC50≤(5×1000·M/24.45)mg/m3的液体;
对呼吸系统、皮肤和眼睛等可引起严重刺激和伤害,但此类化学品引起伤害可逆转恢复;
燃烧时放出有毒或强烈刺激性产物的化学品;
在正常条 件或火灾条件下,放出无警觉性的有毒蒸气的化学品;
d) 1 表示低毒类是指短期接触,可引起严重刺激,但不造成永久性伤残的化学品。划分原则如下:
500mg/kg <LD50≤ 2000mg/kg(经口)的化学品
1000mg/kg <LD50≤ 2000mg/kg(经皮)的化学品
10mg/L <LC50≤ 200mg/L(粉尘或烟雾)
(5×1000·M/24.45)mg/m3 <LC50≤ (1×10000·M/24.45)mg/m3(气体)——在火灭情况下,可放出刺激性的燃烧产物的化学品。
e) 0 表示微毒类是指接触或在火灾情况下,基本不产生危害的化学品。划分原则如下:
LD50>2000mg/kg(经口)的化学品
LD50>2000mg/kg(经皮)的化学品
LC50>200mg/L(粉尘或烟雾)
LC50>(1×10000·M/24.45)mg/m3(气体)
注:M-相对分子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