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我国进入快速城市化阶段,飞速膨胀的城市就引发了学者对原有城市规模标准的思考。1998年王兴平教授就提出,我国城市规划法》关于“以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的数量作为城市的划分标准”中的“近郊区概念”缺乏操作性,应调整城市规模的衡量标准,并根据规划力度划分编制类型,扩大法律界定范围。雷菁、郑林等学者认为,以城市行政级别的高低和人口规模的大小来划分城市规模等级体系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提出利用城市流强度划分中心城市规模等级体系。姚士谋先生曾利用城市流强度将沪宁杭城市群的中心城市划分为高城市流强度值的中心城市、中城市流强度值的中心城市和低城市流强度值的中心城市。部分学者对人口规模进行了重新界定,例如有的将200万以上的人口城市定义为超大城市,100-200万以上人口城市定义为特大城市;有的将200万以上人口作为特大城市,100-200万人口作为大城市。这些成果都为政府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
实践背景
新中国成立以来,为符合国情发展实际,我国对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过多次调整。1955年国家建委《关于当前城市建设工作的情况和几个问题的报告》首次提出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标准,即“五十万人口以上为大城市,五十万人以下、二十万人以上为中等城市,二十万人口以下的为小城市”,此后直到1980年国家建委修订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又对城市划定标准进行了调整,重点将城市人口100万人以上的命名为特大城市。1984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又回归到1955年的标准,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在明确1984年标准的基础上,指出城市规模按照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计算。但2008年该法废止。取而代之《城乡规划法》并没有对城市规模加以界定。国家近期颁布的文件中,己经具有初步调整的迹象。如《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均己使用现行标准。
通知原文
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对原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
《通知》明确,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
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 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1]
重要调整
城市类型增加
城市类型由四类变为五类,增设了超大城市。
城市标准细分
将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别划分为两档,细分小城市主要为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细分大城市主要是实施人口分类管理的需要。
提高上下限
人口规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小城市人口上限由20万提高到50万,中等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20万、50万提高到50万、100万,大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50万、100万提高到100万、500万,特大城市下限由100万提高到500万。
统计口径界定
将统计口径界定为城区常住人口。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
呃。。。。你不是自己回答了?你的疑问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