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法规定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只有这一项。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属于中央垂直管理,地税属于省以下垂直管理,全国各地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所以复议法无法一一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