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对此事尚有争议,有的认为应该保证“伤前待遇不变”,也有人提出“加班费”在司法实践中本身就存在冲突。女老师和其他同校老师都坚称补课费是他们一向的合理收入之一,而相关部门则表示可通过劳动仲裁协商解决,也可走司法程序裁决。所以这件事是各有各的理,答主认为这期间女教师确实客观方面导致没有上班,也就不存在加班的问题,权当休息了,加班费不给也是合理的。
四川自贡市富顺县某中学一位高三年级的刘姓女教师在2018年12月底被学生脚踢教室门时误伤,今年5月,刘老师符合因工受伤条件,被认定为工伤。认定为工伤后,本以为后能够得到应有的工伤补偿,不料却因为部分补课费是否应该发放的问题与校方产生了分歧。
刘老师方面说,一直以来,她的薪酬待遇都由工资、福利、补课费、绩效、附加绩效、年终绩效等部分组成,其中,补课费主要是指早晚自习、周六周日以及寒暑假期间上课的课时费。她反复强调补课是学校自开校以来就纳入了正常工作安排的,虽非法定工作时间,但却是常态化工作。因此刘老师认为,补课产生的劳动报酬,应该算作薪酬待遇的一部分。
然而,校方的解释却有所不同:补课费以加班费的明目做帐,没有加班就不享受。对此,刘老师表示很不合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强调“待遇不变”,那么如果说补课是既定工作且趋于常态化,就不能算“加班”,应列入薪酬待遇范畴给予补偿。但本身工伤期间的加班费是否应该发放的问题,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就存在争议,建议报请相关部门走法律程序解决。
这问题可以到教育部门咨询下。该有的不会少!
补课费早就应该取消了,当然不在公伤补偿范围内。
补课费是什么东西?没听说工伤里面有这个。
如果你是在给学生补课被误伤,不算工伤。因为你已收补课费了。如果你是在给课外辅导应算工伤,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