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女生在教室内突发疾病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学校应该担责吗?

2025-01-03 15:22:16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1、首先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不一定会承担责任。2、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和学校的失职、管理不到位等过错有因果关系,否则没责任。 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有看护学生的义务。如果学校存在过错,导致被害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却有监管不力,可以要求学校责任,至于责任多少会有相关部门鉴定或现有证据进行划分。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总结:实际上在实践当中大部分情况下虽然说学校并不一定就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学生死于学校内部的时候学校都不得不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这可以说是学校对于自己学生的管理制度存在问题导致的,而如果情况特殊不想承担的建议咨询律师,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回答2: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仔细分析此款规定,它设定了三个条件,必须在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认定为工伤。一是工作时间;二是工作岗位;三是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死亡。举例说,张三患有心脏病,这原本属于自身疾病,而不应列入工伤范围,但是,如果张三是在工作时间,是在工作岗位,心脏病突然发作而死,或者在发作后48小时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就应认定为工伤。那反过来看,如果张三没有死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劳动和社会报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工伤保险条例》以在48小时以内死亡作为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该规定极其不合理,似有鼓励48小时内死亡的道德风险。但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之前,只能依此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回答3:

我觉得学校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毕竟是在教室里出的事情。

回答4:

如果孩子是在学校发生死亡的学校,肯定是要负责任的。

回答5:

这个学校还是应该承担一定责任的,因为开学前应该就收集好他们的情况。